6月28日晚間,*ST皇臺發(fā)公告稱收到二審判決書,針對5名自然人投資者訴皇臺“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”,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*ST皇臺的上訴請求,判*ST皇臺賠償5名投資者損失合計356813.03元,本案為終審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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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訴訟與*ST皇臺虛構(gòu)凈利潤有關(guān)。2016年12月14日,*ST皇臺收到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甘肅監(jiān)管局下發(fā)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認定該公司在2015年年報中虛構(gòu)了500萬元凈利潤,公司以及董事長盧鴻毅等15位高管受到了處罰。而這一處罰決定,賦予了投資者向上市公司進行索賠的權(quán)利。
事實上,*ST皇臺此前已遭遇過投資者的訴訟索賠。2017年4月18日,皇臺酒業(yè)公告稱,2017年4月15日,收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10名自然人投資者起訴皇臺酒業(yè)“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”的《應訴通知書》和民事起訴狀,10名投資者累計要求皇臺酒業(yè)賠償金額約為2312.16萬元。2017年7月,法院一審判決皇臺酒業(yè)賠償原告損失約2300萬元。
據(jù)了解,以上10位原告為第一批自然人投資者,此后皇臺酒業(yè)又陸續(xù)發(fā)布相關(guān)公告,涉及第二批11名自然人投資者訴訟,第三批14名自然人投資者訴訟,以上三批訴訟涉及金額約為2700萬元。
*ST皇臺表示,對于第二批11名投資者的訴訟,公司已在2017年年報中計提預計負債115.59萬余元(包含本次二審判決的5名)。本次5名投資者二審判決案件受理費為7047元,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為7047元。